原則上不管算是第 11 條的著作,或者是第 9 條公務員其他文書——總之就是公文的某一種——如果以本部作為著作財產權人的情況,就一致都是用拋棄著作權的方式來標註 CC0 就是沒有錯。但是人格權的部分,不管是第 9 條或者是第 11 條,當初誰寫的,他署名要變成文章的一部分、說這個是誰寫的,這個沒有問題,就是會登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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