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問題是,國發會的分案,也就是在「Join」連署的時候,如果除了主辦之外也有協辦,而那一個協辦事實上也有權責關係的,我們的新要點改了,是多主辦,所以其實以連署來講,其實沒有協辦機關這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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