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把安全條件放在最前面,不管國際互惠或者是對接合作都以安全為原則。接下來請看到第 17、18 頁,其實也因應憑證機構有行政管理,但不是特許管理,產業署的管理量能也有限,所以把得改正放在前面,原則上先命改正,並得處罰鍰,意思是如果沒有罰鍰必要,其實不需要做,以增加處理彈性,因為現實社會上電子憑證有非常非常多各式各樣的形式,不見得都要對憑證機構進行高密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