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要說明一下,因為 Google 已經配合了,其實證明我們目前臺灣國稅局要求的辦法,並不違背美國的法律,並不違背加州的法律,是可以做得來的,但 Apple 卻拒絕。這當然有他的考量,但在這一塊的話,我們也持續努力跟業者、協會溝通這件事,因為這對業者而言,雖然只是超徵 3.5% 的稅,可是一般人跟他講很久,因為境外公司是不需要做這件事情的,但就變成境內公司,我們還要溢繳 3.5%,對業者來講真的是很不公平,當然這邊有回饋到一點,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會說為什麼你們要跟 Google 跟 Apple 簽約,契約裡就這樣寫,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