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是資安法的部分,因為之前有一個說法是,有些「準關鍵基礎設施」,已經影響到民生的方方面面,很像要以關鍵基礎設施來看待,民間也有很多這樣的聲音。我想關鍵基礎設施,目前已經有一套指定的程序,如果主管機關覺得在座某一位經營到關鍵基礎設施的程度,稍微當機一小時,國家就損失慘重的狀態下,就會提到行政院國土辦,請他們跑指定的程序。那個程序是相當嚴謹的,所以應該不至於很像在座大家都突然變成關鍵基礎設施,所以大家關心的是,這個認定的過程是不是在修法的過程中,放得太容易?這個部分我們並沒有這樣的打算。是不是請資安署來說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