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份的時候,數位部帶頭跟工程會爭取,工程會在今年 5 月 16 日發函到各機關,提到長久以來很多機關喜歡引用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也就是準用最有利標的部分,機關一定要議價,所以我在民國 100 年修的第 52 條採購法公開招標的部分,已經是沒有問題,但是必須要三家,而機關都不喜歡採用,所以業者都覺得沒有什麼作用,但這一次非常有用,也指出就是用固定價格決標,在不訂底價的最有利標,固定價格決標,目前也已經行文各部會,我想我們的業務要宣導十次,上個禮拜是第九次宣導,要讓同仁都知道,以後在招標的時候,不管是公開招標或者是第 22 條第 2 項第 9 款的準用最有利標的部分都可以用固定價格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