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現在的想法是,在三年內可以切換到臨櫃辦案,但是不能不接受電子簽章,不接受的話,必須立一部法或者是修一部法,用法定才可以排除法律之適用,這時大部分的部會都告訴我們有動機去檢視,像財政部國庫署去檢視才發現本來的沒有理由,他們也不知道為何寫在那邊,所以他們都撤出、廢除了,現在都可以用電子簽章,起到帶動的作用。他們本來沒有想過,現在重新想,確認可以用數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