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 cover 的業別,也就是停車場的經營業,還有公共的充電樁,至於編號 1 當中所提到的,可能是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這些屬於民間機車製造業者或者是電動汽車製造業者,我們部裡面可能很難去請他們按照我們的格式,給我們相關有關於這些所需要的資料。是不是有可能經濟部也可以參照在編號 1 當中,經濟部所寫的辦理情形 3 當中,他們已經把充電樁的相關情形按月報給路政司,畢竟那個是一個統計的資料,比如民營停車場有幾個、公共停車場有幾個,一個粗淺的統計資料,是不是可以由權責機關,也就是由各權責機關,按交通部所律定的標準與格式來傳送給 TDX,這個在業者別上,因為是民間業者的部分,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們按照這樣的標準格式提送出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