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也不能這樣子講,應該是說共創這個利益,我們找系統整合商 A 做出來這個,以前他不是公共建設的情況下,別人另外的機關要做同樣功能的,要找另外一個系統整合商 B,又從頭做一套,我們現在是說做了這個之後,他因為是公共建設,很像踏腳石一樣,他再去別的部會再找,在這個基礎上再往上,所以等於各個部會的資訊系統專案,很像樂高一樣,彼此拼起來,所以不但不是與民爭利,事實上是為後面的系統整合商 B、C、D、E 創造更多的價值,因為他不用重新再做一套人家已經做過測試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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