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家都知道外界希望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後,在法制上也有所進展,我們心目中的法制,並不是所謂的產業管理型的法制,產業管理法制就會發照或許可,進行業務檢查,如果行為有違法的時候,就進行處罰,這個是「榖倉式」管理。這樣的情形跟數位部的思考不一樣,會讓數位產業化;而我們希望在做的事是產業數位化,不樂見形成針對性、單一的所謂數位產業,因為每一個產業,或者是社會的每一個層面都需要數位化,並不能框限在單一產業的架構裡面。如果要訂那種法,也就是發許可證、做業務檢查等,法制技術上並沒有太大的困難,真正困難的是這種全治理型的,以法制作為數位基礎建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