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華電信之土地或建物資產為中華電信所有,至於如何應用其他經濟部營業項目及是否出租其他機構,屬公司治理範疇,與電信營運監理無涉。(二) 電信機房空間之釋出,涉電信業者本身營運之考量,本會僅審核電信業者整體電信網路之規劃,並無涉機房空間如何利用,但電信業者仍需考慮提供電信服務與釋出之空間其實體隔離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