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補充說明,有關文化資產空間委託使用部分,我們不希望它是以營利為主,而是應該保存其文化資產價值為優先,然而現行管理機關對於一個空間釋出,常常衍生出使用者以營利為優先情形,對此造成民眾於文化資產保存負面觀感,為避免這種狀況,《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了 2 種處理機制,一個是出資修復可折抵租金,也就是假設你有出資修復這個房子的話,將來租金是可適度減免,這目的也就是希望藉此降低民眾參與文化資產營運資金支付,而讓更多有志文化資產保存民眾得以參與。另一個處理機制是共同合作經營管理方式,也就是針對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該公有空間、建造物辦理與其相關歷史、事件、人物之保存、教育、展覽、經營管理等相關紀念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