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議「再利用方式應該在修復前就要作完整的規劃」部分,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即已明確規範,文化資產於修復前必須要先完成「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後,始得進行後續修復及再利用之規畫設計,簡單說也就是文化資產在修復前,就必須先要針對未來再利用用途予以定位及確認後,方能進行後續修復及使用。它跟一般建築物不一樣,一般建築物只要政策規劃目標確認用途後,接續及得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及後續施工使用,但是文化資產不同的是必須要先確認它的文化資產價值後,針對它的價值核心來評估適合的再利用方向,這些工作都必須在修復規劃設計前要先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