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提到國有的公用不動產,各個使用單位應該要變更為非公用的財產,才有辦法進入到非公用不動產的招標,但是這邊「應變更」,像港務局不用了,就應該主動變更為非公用,才可能變成招標的標的來提供一般的民間來使用,但是有沒有強制性,或者是有沒有規定,比如這個地方已經閒置兩年,如果兩年內沒有變更使用,因為等於是不作為,我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的法規是在規範這塊,因為我們目前看到有很多閒置空間,但也沒有出現在招標的網站上,而且有很多是一大片的宿舍群,而招標的方式有可能是一大片,像這樣的機制,有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