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經濟部繼承無店面零售安維辦法來,本來是想說翻修到比較新的狀態,現在的狀態是馬上就要成立個資會籌備處,個資會籌備處一旦成立,他們對於個資法全盤翻修,以及對於安維辦法最小定義的部分,一定會有自己的想法,而且那個未來是獨立機關,所以只有他們制定、我們遵循,因此就跟以前分別每個主管機關自己可以制定自己定義的狀況,接下來會不太一樣,看主秘有沒有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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