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其實個資法的題目在 2015 年就處理過,當時我們對「去識別化」這四個字,是希望可以分成完全無關個資、以及有重新識別可能性的資料,雖然這個可能性不大,但是還是有的,但這兩個後來還是沒有分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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