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會變成《身權法》的主管機關,像當年 UberX 的事,我們也沒有要取代路政司,像剛剛署長所說的,我們跟身權法的主管機關說如果用這一套全民協力的方法做,本來要砸在上面的資源只要花 1/10,但是有同樣的效果,為何多元化計程車可以協調到這個程度?也就是因為用這種多元化,不一定是 Uber 開得到的地方,包含開不到的地方、做長照的照服員,也可以賺觀光客的錢,甚至也可以照顧長輩、將旁邊的長輩一起載到醫院等等,像小驢行等等這些社會創新的關係,使這些社會創新的事業可以發揮,我們告訴路政司說這個才是要通過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之他們的工作跟使命,但如果要開放這些,也不能不開放 Uber 到某個程度——因此我們的講法都是這樣子:即使產值沒有特別高,但是只要告訴主管機關說未來達到社會價值,可以幫忙個乘數,那就願意砸很多資源,因為這個乘數比本來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