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想法是,透過自己一直發限量的憑證或者是自己來操作電子簽章法,像行動自然人憑證,其實以前大家都不太認,以前行動自然人憑證是不能簽公文,只有卡式可以簽公文,所以我們一開始就主張可以用,很習慣在私鑰在公鑰上沒事就可以簽公文,很大的不一樣,去簽公文的時候不能去 OpenSea,收取者不可以轉到別的收取者,是禁止轉讓,Vilatik 有寫一篇論文 《DeSoc: Finding Web 3’s Soul》,因此把這種記名的憑證切出來,我們就自己先在公部門裡面大量運用,開始用的時候,金管會總不可能收我們的公文,就開始瞭解到真的有不錯的用法,像司法聯盟鏈這種用法,那種解釋才會穩定。未來對於《電子簽章法》,如果有一些想要修改不管是解釋或者是法本身,我們是非常 open,這個是可以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