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公法,以「知的權利」為意旨。
本次私法授權以「開放利用」為意旨,並非以此為母法。
因此我們處理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和「規費法」外面的部份,以利用為原則。
第二條先這樣維持「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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