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問題,難道這不是 2.0 還要繼續推的政策嗎?我在院會才剛聽過的,我們難道不能說配合這個政策,專門針對現在有這些租賃據點,專門跟這些業者再談一次嗎?我們以前不這樣談是因為這個計畫沒有要這樣做了,不是重點政策了,但是目前好像還在列管,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因為我們有充分的政策依據,因此不再談一次,一定有某個覺得談不下去的理由或者沒有這個依據,我們今天會議紀錄當然可以當依據,所以是指實際會碰到困難或者是還沒有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