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傾向每個交換機制的範圍都比較明確,然後不同的資料規範來做 20 個小的範圍,並不是全包。因為「所有的 data 集中交換」那是北京模式了,我們比較能參考的是布魯塞爾的情況,也是各國討論出共通規範,並不是要各國的個資集中到歐盟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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