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網那個案子除了 IPFS 之外,還有試一個概念,是甲方拋棄顯名權,那個時候跟義聯電已經簽約了,也就是對乙方傳統比較不利的,也就是著作財產權只有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大家知道後面的情況,甲方不可能去賣軟體,所以我談了一下,就是採用 CC0,也就是公共領域,我顯名權都不要,都把程式碼、內容都拋棄掉著作權,意思是我們改的東西,乙方再拿回去自己的產品,也不管,這個是比較創新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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