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判決了,剛剛判決才出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律欠缺明確規定」,三年內要修正,基本上就是那一些鑑定人的主流意見、通說占了上風,但是比起同婚有三年的時間設置,並不是兩年,但是無論如何在這三年就是要先用高標準,因此我們會全面開始往歐盟的方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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