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講一個案例好了,我們有一個同事是香港大學畢業的,然後嫁到臺灣來,現在已經在臺灣了,我們光處理資料,從上個月 8 月開始處理到現在,也就是有就業服務辦法第 43 條規定,「與本法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等等,有好多法律告訴我這樣做,我們就會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併科罰金 30 萬台幣,所以我不敢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