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發言重點,在法規調適的部分,我建議數位部當作很重要的重點,像我們在民國 84 年訂的個資法跟 99 年第一次的修法不得了,很多個資都沒有辦法流通,雖然在 104 年也有修法,但是那個時候修的時候沒有改變緊箍咒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