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我們在第二項計畫當中,我們的做法比較不是我們在立法院要推三讀通過的法律專門針對通傳領域,因為就如同剛才說的,很多其實是關於法規的解釋部分,而比較不涉及像法律保留這件事就是高度規管的、監理特許的、我們要挑戰它、不能做等等,倒不是這樣子,比較是現有的這些法律要如何透過一些詮釋、解釋來確保同樣的這些服務,當它是遠距來遞送時,或是用即時的方式、視訊方式遞送時等等,產生的效果是不是跟面對面、臨櫃等等,可以是相同的,這些常常都無涉修法,比較是這些相關的主管機關如何去詮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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