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為何一直用歐盟的立法例,像有 GDPR 以前,我們的個資法,像最近大法官認定,沒有獨立的隱私保護的專責機關看歐盟的立法例有違憲之虞,因此三年之內就必須要立法機關來補正,我也滿同意這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