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個問題,可能會涉及到文資法或者是博物館法,我相信教育部的科學博物館,我們有很多藏品,依照博物館法作分級制度以後,有一些是屬於國家重要典藏或者是財產,會鏈結到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像當時在電影文化中心,在新聞局時期是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時期事實上所有的影片是很多電影圈的人本身對於電影的熱愛所以會用捐贈的方式,新聞時期有一些影片,或者是在廣電基金的時候是國家的財產,後來是用無償捐贈的方式,因此這個跟國表藝不太一樣,我不知道以臺博來講有 12 萬件,或者是日本時期留下來的,就會變成如果今天做行政法人的話,這個東西到底國家是否同意捐贈給這個行政法人?就像您剛剛所說的,行政法人有董事會或者是首長制,像以財團法人電影中心,以前是財團法人的時候,其實是董事會沒有錯,但是其實董事長通常是文化部的次長兼任,等於是有一點首長 assign 去處理,所以裡面的影片、留用或者是是不是可以交易,其實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如果是行政法人制度之後,以博物館來講,就會碰到一個問題,未來部會是不是同意就脫鉤了,其實產品就交給我們用,我們只是管理,我不知道,這個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