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國的行政法人不是用設置條例,而是用合約的方式給行政法人,要達到哪一些公共任務的目標,每一年多少的預算,這裡面都訂得非常清楚,因此才會落實他們的公共政策目標的執行,還有投入軟硬體的預算,期望帶來整個經濟效益與整個產業的價值,整個產業的價值,我覺得是比較重要的,這整個產業的價值比較類似企業,像產業的供應鏈從頭到尾都是一條鞭的方式,所以其實行政法人的規範,我看人事總處 108 年也有去,也有改成行政法人機關,由公共機構來負責,整個行政法人執行更妥適、恰當,但是臺灣的部分,至少也走了十幾年之後,從一個行政法人變成十四個行政法人,其實也是一點一滴慢慢做,所以整個行政法人就我們來講,不一定可以有多少的自籌,讓政府不用補助預算,我覺得這個不太可能,這個預算一定存在,只是效益跟效率是否產生,這應該是行政法人帶來比較重要的思維跟方向,所以這大概是我今天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