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監督課責的部分,像剛剛最擔心的是行政法人、董事會、績效評鑑委員會,擔心董事會變成太上皇或者是給一些過度的部分,因為董事會的組成,我們在行政法人法第 2 章組織第 5 條的部分,都有規範到一些組成的部分。然後各個行政法人的設置條例當中,有規範董事人選的一些身分,這一個部分就會讓大家在找董事的時候,就會有各種不同背景的人,這些不同的背景都會在董事會當中給予不同的意見跟想法。像行政法人當中,你送出去的營運計畫或者是預算,如果得到董事會的支持,因為監督機關其實就會是我們董事會的成員之一,他們其實就會在那個董事會當中討論業務計畫與預算,所以通常在董事會共識決之後,你送監督機關的時候,監督機關不太會退回或者是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