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部內自己簽公文的時候,只要我們認就算了,是這樣子沒有錯,按照電子簽章法是驗證那一邊來決定簽的這一邊有沒有效力,所以我們用的行動自然人憑證是內政部發的,也符合 PKCS(電子簽章法的技術要求),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不用改變電子簽章法,技術上也合規,但行政上是不是合規是另外一回事,所以這個時候我們就要改類似像公務的行政規則,也就是公文程式這一類的,所以這也是程式,只是不是軟體程式,而是公務體系裡面的程式條例,這總要有某個地方先開始,先從我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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