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到什麼程度不必政府來做,政府做到一個程度,其他後段是業者要搬出自己的平臺跟努力來做的事,公跟私的邊界與分野要劃在哪裡,這部分有基本的模式的理論,我建議後續在這個案例平臺的推廣上,這部分要有 criteria,不是政府平臺整合越多、越龐大越好,說不定最後那一段的整合,政府維持多個小平臺,但是最大的應用跟整合是交付給業者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