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比像之前衛福部月亮杯連署,月亮杯真的已經上路,但已經是連署完成好幾個月,就可以用這個方式公告;反過來講,上次交通部ARTC的案子,也會覺得明明六十天已經結束了,業務單位至少要有杯葛權,覺得這一件事雖然應該要討論,但是也許不是透過「Join」的方式,如果在連署過程已經結束的話,是不是要透過連署平台來邀人來協作,這個是由業務單位來決定,如果不適合的話,就用次高票來遞補,兩邊都稍微有一點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