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是一位在職的專職人員,我代表我個人的意見來發言,按照現行專責人員管理辦法來說,專責人員是允許互兼的,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如果有一位勞工在乙級事業單位工作,同時具有空、水、廢毒、職安與消防的證照,按照現行草案,是不是企業單位可以同時設置這位勞工而兼任所有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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