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拜一利用自己說這個是公聽會,我剛剛在留言板也有寫了,這個如果是公聽會的話,完全違反行政程序法,必須要送達,當事人還必須要知道,但是剛剛吳先生說這個就是修一個「得」,你是法務部嗎?你在那邊用模棱兩可的字,然後用這樣子來壓迫,你說他公司是不可以決定要不要兼任,你這樣子其實是開放給老闆來壓榨勞工,你自己不是勞工,因為你是公務人員,禮拜一我就說了,5 月 30 日已經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可以兼職,你們上班 8 小時以後去兼職,還有額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