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說明,原則上大概是我們剛剛一開始報告有提到的,我們這次的修法,並不是要求要去兼任,我們本來環保法規有完全規定環保規定以外的都不得兼任,我們這次只是打破這個限制,因為我們要跟其他的法規配合,像剛剛所提到的,職安相關法規有的可以兼任,我們兩個可以互相配合,如果職安法規規定不能兼任的,我們這邊就不兼任,這個是一定的,兩個法規要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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