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修法以後,乙級以上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職安管理人員的規定以後,對於原來職安法規定 100 人以下的事業,我們也可以兼任,100 人以上的專職,我們也規定不可以兼任。第二類,300 人以下可以兼任就可以兼任,第二類 300 人以上的,第 1 個專職,所以修正以後也不得兼任,第二個可兼任,修法以後第三類還有防火管理人,最後都可以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