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 2 場間的距離還是要先訂,已經有這個空間了,我想只要跟兩場之間有協議,並沒有說不行,所以你們不用再斟酌在兩場間沒有距離的問題。既然兩場都沒有協議的話,你們當然就會存在危險,因為沒有辦法協調,所以我想最小的基本上還是要把它規定出來,以後在糾葛、發生事情上比較會有依據,不要沒有,在刑責上的擬清上是有必要的,你們沒有上過法院不曉得,當初 106 年我們在起飛場,前面就因兩傘相撞摔死一個,我本人跑了法院跑了 5 年,上到二審才無罪,因此沒有經歷過這一段的人,不知道法官跟檢察官的想法,我想兩場還是要有比較好的安全距離,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