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回應一下距離的問題,其實剛剛已經提到,我們未來修法的方向是允許彈性空間的,草案規定要有一定距離,有人建議全無限制,我們未來修正是在兩個立場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也就是在某些條件允許的前提之下,是不用受到法規距離限制的規範。剛剛提到國外飛行比賽的情形,是同一組人或者是主辦單位在進行管制,飛行的都是有經驗的飛行員;如果說兩個相鄰的場地,空域是重疊的,沒有辦法確認另外一個場地的狀況,所以兩個相鄰的場地若可以共同提出管理規範,縣市政府是可以允許的,這個是我們未來立法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