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當中寫了很多,但是我跟各位報告,我們就整個飛行運動管理辦法當中,其實都沒有提到,最重要的是組織專業能量審核。內容我看了很多遍,像這樣的法規,若是名為無動力飛行運動的雙載的經營管理辦法,我就沒有意見。但是如果像現況這樣,在留言當中也有人寫到,因為場地難尋、利益的關係,所以產生很多互相的排擠。比如有一個場地是從側邊飛出,另一個為他場設飛安障礙!我們的法規是不是可以禁止這樣子?防制業者為了自己飛行的利益,然後危害到別人的飛安。相關這個、法規是有很嚴重的疏失!體育署應該是有專業來審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