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各位的意見我們都有接受和採納,也許間距不是最重要的,主要的問題是在管制規範,我們聽取各位的意見之後,這個條文應該會加上一段文字,也就是「如果兩個場域間達成協議者,不在此限」,意思是間距 500 公尺或者是訂一段距離是原則,但是兩個場域間或是共有起飛場、降落場,如果兩個業者有共同的管理規範或共同的管理計畫可以遵循,即使他們的空域重疊,但是飛行的人不會互相干擾,我認為這個方式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