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您的小孩如欲申辦戶籍登記及取得國民身分證,其應先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按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同法第 4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第 1 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 3 年且未具備前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