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典型所謂的雇主、受僱人間的契約應該是僱傭契約,其實我個人在處理勞動事件時,關於外送平台跟外送員間,就我個人比較片面地思考,我認為是所謂的僱傭契約,因為定性為僱傭契約,才足以保障經濟上的弱勢,如同工會代表所講的,我當時接觸的這個個案時,從事外送的這些工作者有 8、9 萬,但剛剛他們說已經 10 幾萬,表示已經有相當的人在從事外送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