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外送平台合約審查機制議題,目前的現況是外送員與平台業者可約定僱傭、承攬、委任等不同型態的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政府機關應予以尊重契約的內容與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對於各行各業受僱的勞工契約均未訂有審查機制,若是僱傭契約目前僅有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定責任制的受僱勞工,其工時、例假、休假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其他均未訂有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