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一組剛剛在討論的時候,老師有提到如果一個地方要限制或是有什麼禁止的規定,應該要透過公眾的諮詢或者是公眾討論來決定這個措施,但是基本上已經規定主管機關如果要限制一個地方是不是可以使用(遊客的部分),本身就要附理由,如果沒有理由的話,是沒有辦法就拿一個牌子、公告說這個地方禁止、限制,一定要有附帶說明你的理由是什麼,因此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也是民主主管機關應該要監督的事,並不是你有這個法律授權就可以讓地方政府隨便限制,想要怎麼限制就限制,基本上這個是違反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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