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條討論之後,在另外的提案方這邊也有談到,談到其實可以接受這樣的方式,只不過現在是在廢除第 60 條這邊,因為罰則的部分會跟著第 36 條有連帶的關係,所以如果廢除了第 60 條之後,第 36 條的管理會比較不行,因此我們就討論到是不是要交給地方罰則,不要開空白支票給地方,也就是調整罰則金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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