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我們這一組,也就是看看其他組有沒有要補充的?
接著,我們也有針對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目前所訂定的管理方式,像提供專業的證照,像現在有訂定水上摩托車、浮潛、潛水與獨木舟的營業行為,所用的名詞可能比較不一樣,未來有關於發照的單位,這可能也是要與體育署再來討論,看看哪一些屬於合法或者是正式的單位,以來作這種證照的提供,這也是我們討論之一。
接下來,剛剛有討論到的是,像現在各地方政府在討論所謂這些禁止海域時,當然每個縣市政府都有要求專家學者及地方的專業人士來作水域的評估與判斷,但是每一場會議當中的要求都不一樣,而導致有一些縣市的開放標準也不同,因此這個也是可以作討論的地方。
我們要去修正第 36 條的辦法,我們有談到這個部分是不是要明列身分的問題,我們會有一些是個人的使用者、業者,現在水域遊憩管理辦法針對的都是屬於營利行為的部分,因此在這邊也可以明確規範一些一般個人的使用行為,這樣在管理上應該會比較容易一點,也會比較有彈性。
罰則金額的部分,我們後來也談到金額的部分有分一般使用者、一般業者的罰款,應該會不一樣,因此可以訂定最低限制的罰源跟最高限制的,這樣子也避免我們讓地方政府不會無法適從的依據,這是我們剛剛討論的議題。
這個法條討論之後,在另外的提案方這邊也有談到,談到其實可以接受這樣的方式,只不過現在是在廢除第 60 條這邊,因為罰則的部分會跟著第 36 條有連帶的關係,所以如果廢除了第 60 條之後,第 36 條的管理會比較不行,因此我們就討論到是不是要交給地方罰則,不要開空白支票給地方,也就是調整罰則金額的部分。
但是在我們這一組,像我自己的看法當中,我的個人建議是我們應該是要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然後廢除第 60 條即可,也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作彈性的調整。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們這一組討論的部分,我們有分為提案人的部分、官方的部分,首先我們的主題是先討論到底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第 60 條是不是要廢除,就提案方的方老師有提到,他們的立場是今天既然要來作這個探討,應該是要先廢除,廢除完再來就法條的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