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我們想要問的是,希望主管機關可以來回答,現在如果真的要廢除第 36 條、第 60 條這兩條的時候,是不是會造成什麼樣實質的問題,如果實質上並沒有造成實質問題的時候,這應該要直接討論廢止之後有什麼樣的措施,不是不去檢討廢止之後產生的問題,也就是要開始滾動式檢討,我們認為這是本末倒置的一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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