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長官、先進大家好,我是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獨木舟的主任委員,我姓朱,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我們是認同李教練所提要廢除第 36 條、第 60 條,但是有一個前提,廢除掉之後,這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沒有法源依據,那怎麼辦?廢除掉了就沒有法源依據,所以我們認同是不是作滾動式修正?這是折衷的部分,這也是我們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