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這個發展觀光條例,龍潭湖被開了 1 萬元,南澳海岸被開了 3 萬元,你沒有在玩水的,可能罰 30 萬或者是 300 萬都不 care,但是一輩子開車、騎車在路上,有被開過 3 萬元或者是 1 萬元的罰單,這個應該很少吧!這應該是在道路上很嚴重的情況之下,才會被開這麼高的罰金,因此這個第 60 條的罰鍰,這個東西應該是在 104 年修法,有人提議水域活動有可能影響到生態,如果沒有提高罰鍰的話,代表政府不重視生態,結果一次就調漲一倍的罰金,所以這個很不合理,很像大家在馬路上開車的時候,就預設會酒駕,因此就把道路管理條例所有的罰金調漲一倍,這個很不合理,很像預設大家在馬路上開車的時候,預設你就是會酒假,怕你酒假,因此就把道路管理條例所有的罰金調漲一倍,開車歸開車、酒駕歸酒駕,你怎麼可以混為一談,現在就是有人擔心水上活動會破壞生態,所以直接調漲一倍,這樣是不合理的,因此現在的金額才會被罰得這麼高;像剛剛所說的龍潭湖,如果我在那邊戲水活動的話,我按照地方自治條例的話,只要 1,000 多元的罰金,結果我們被罰了 1 萬多元,所以中央跟地方法令也是不協調。